《预案》明确,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,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I级(特别严重)、II级(严重)、III级(较重)和IV级(一般)四个等级。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,对有可能启动IV、III、II、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,应及时进行预警,依次用蓝色、黄色、橙色和红色表示。
根据《预案》,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,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,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。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。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(州)政府组织实施。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(市、区)政府组织实施。